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新建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场公示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河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管理规定》(冀公(交)〔2016〕228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满足考试、方便群众、公平竞争、公开择优、规范管理”的原则,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研究决定,拟在高新区内利用社会资源建设一所新能源汽车类C2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现就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考场性质
新建考场属利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
二、考场地点
唐山市高新区境内。
三、考场要求
(一)新建考场投资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考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筑规划许可,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三)具备小型新能源自动挡汽车科目二和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车型。科目二考试场地应单独建设,必须与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训练场地分开;
(四)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路段应得到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路段应符合复杂道路驾驶考试要求;
(五)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22)、《河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管理规定》(冀公(交)〔2016〕228号)等相关要求;
(六)考场各科目考试评判系统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028-2022)和省交管局有关标准要求;
(七)考试监管系统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22)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省交管局驾驶人考试监管要求;考场应接入驾驶人考试远程监考监管系统实行考试远程监考监管;
(八)考场应当配备相应的考试便民服务设备设施。考场办事大厅、候考区应当公布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实行低柜台服务,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候考区面积和设施要适应本考场最大考试量,配置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饮水机、公用电话、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配备用于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的设备。
(九)考试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设置或喷涂全市统一的考试标志,并投保其他有关商业险种;
(十)考场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巡检/检查台账,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日常管理记录台账和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考场运行管理制度,并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四、公示期限
以上信息公示期限10天,自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6月1日在互联网上予以发布。
联系电话:0315-2539763,联系人:袁海超。
特此公示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5月22日